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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哥拉共和国(罗安达)

175502017.06.01

  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、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》于2015年4月11日生效。
  根据协定,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在安哥拉入境、出境或过境,自入境之日起停留不超过三十日者免办签证。如欲在安哥拉境内停留逾三十日或从事工作、学习、定居、新闻报道等须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,应当在入境前申请签证。
  二、持公务普通护照者需办理签证:
  1、所需时间:10个工作日。
  2、二表、二照(彩色照片)。
  3、邀请函原件(邀请函要在安哥拉当地公证处公证、外交部认证。署名时须先打印出签署人的名字,再由签署人亲笔签名,以便使馆确认)并每人复印一份夹在各自护照中,带队人一正一复。
  4、邀请方必须用邀方抬头纸,葡萄牙文说明邀请原因、出访人姓名,发传真向
  安哥拉驻华使馆确认(安哥拉驻华使馆传真:010-65326992)。
  5、派遣单位的出差证明(单位信笺纸英文打印,法人开据的一份责任书,并加盖公章,可参照护照签证处提供的出差证明样式)。
  6、邀请方营业执照、开业证明、税卡和三个月内的缴税证明复印件。
  7、护照与护照资料页复印件一份。
  8、使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,部分团组使馆要求申请人到使馆留取指纹。
  9、工作签证(一年多次往返,第一次必须在出签后的两个月内)
  1)安哥拉相关部委的工作邀请函原件,如商务部、公共工程部等。
  2)一式两份表格,贴相片,用英文或葡文填写。
  3)护照与护照资料页复印一份。
  4)三个双认证:健康、学历或职业、个人无犯罪记录的公证和认证。
  5)邀请方营业执照、开业证明、税卡和三个月内的缴税证明复印件。
  6)中方派遣函(法人开据的一份责任书,内容包括对出国劳务人员法律责任的承担,并加盖公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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