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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公派留学派出及在外管理

77282019.06.11

公派留学研究生派出及在外管理

一、公派研究生须在规定的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,未能按期派出的,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。因故无法按期派出者,应向所在专业学院提交申请,专业学院对学生申请签署意见后交国际工程师学院,国际工程师学院报学校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。

二、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》和《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》向所属使领馆报到(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),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。
三、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因故申请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身份、调整留学期限、中途休学、终止留学计划、从事博士后研究、攻读学位人员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回国、联合培养研究生国外单位授予学位需签订协议等,须与所属使领馆联系及咨询申请流程。如需国内推选单位公函,须首先向国内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学院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,将相关材料并提交国际工程师学院,国际工程师学院提交学校审批。

 

校内咨询方式:国际工程师学院

地址:徐汇校区励志公寓206
电话:021-64250646

 

原则上,办理学校公函应于留学截止日期前3个月(如:留学截止日期为8月31日,应至少于5月底前提交办理学校公函的材料)提交材料,所需材料如下:

放弃公派留学资格.doc

更换留学国别或留学单位.doc

延期派出.doc

调整留学期限.doc

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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